被人當衆辱罵了,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一定要罵回去,出這口惡氣,甚至口頭上的你來我往慢慢演變成拳打腳踢,打輸了沒面子并且可能會受傷,打赢了有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如果打平了大概率一起去派出所喝茶,得不償失。
那麼受到辱罵不反擊怎麼樣才能出口氣呢,其實也很簡單。
如果是當衆被人辱罵,可以直接報警,有周圍的人幫你作證,警察來的時候會有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錄音,這種往往是賴不掉的,而警察一般會充當和事佬的身份,調解一下就想了事,這時候态度一定要堅定,要求行政處罰,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2項的規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責任。
如果警察認為事情不嚴重,那麼就要求出具一份不予處罰決定書,可不要小看這份不予處罰決定書的影響力,一旦出具了就說明此人有違法行為,會被記錄在案,以後不管是找工作、政審都會受到影響,這樣對比相互辱罵甚至相互毆打來說,就像個直中要害的軟刀子,讓罵你的人承擔應有的後果。
有人可能會說警察怎麼會聽你的,人家就是不追究行政責任,就是不立案怎麼辦,其實也簡單,如果不當場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那麼可以讓其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表示會去申請複議并且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程序,這樣一套下來警察就明白你的态度比較堅定,不會為自己找麻煩。
這個方法可以讓我們更理性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采取極端方式解決,畢竟和諧法治社會,合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也是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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