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産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标準:
1、司法實踐中: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将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緻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緻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隐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産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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