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紅綠燈的法律法規有以下幾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交通信号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号燈和非機動車信号燈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号燈和人行橫道信号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号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号燈表示: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車道信号燈表示: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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