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應當解除凍結的兩種情形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财産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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