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一解析:根據《反傾銷條例》,發起反傾銷調查有兩種方式:1.主要是基于國内産業或者代表國内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2.特殊情況下,商務部可以自主決定立案調查。其中,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應特别包括下述兩個方面:(1)申請調查的進口産品傾銷、對國内産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2)有足夠的國内生産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生産者中,支持者的産量占二者總産量的50%以上,同時不得低于國内同類産品總産量的25%。因此,如支持申請的國内生産者的産量不足國内同類産品總産量25%的,商務部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故A項正确。
《反傾銷條例》第32條,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确定,故B項錯誤。
反傾銷稅對終局裁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産品适用,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确定存在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并且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商務部可以決定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對實施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間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即終裁決定确定的反傾銷稅額高于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應付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金額的,差額部分應予退還或重新計算,D項錯誤。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确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緻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可以适當延長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C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參考答案為A。
題目二解析:本題綜合考查貿易術語與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80公約”)的關系、CIF、賣方的義務
(1)“80公約”與貿易術語的關系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适用了某一國際慣例,如某一國際貿易術語,則不能認為排除了“80公約”的适用,因為貿易術語主要是解決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的責任、費用及風險劃分等問題,而沒有涉及違約及違約救濟等方面的問題,貿易術語和“80公約”在内容上是相互補充的,因此,“80公約”仍應對合同适用。
注意:貿易術語與“80公約”的關系:①選擇了貿易術語并不意味着排除了“80公約”;②貿易術語有規定的,從貿易術語,故A項錯誤。
(2)CIF
貿易術語由當事人選擇适用,國際商會(ICC)于1936年首次編纂了第一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後又經過了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和2010年7次修改,目前實行的是2011年1月1日剛生效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10年通則》)。之前的版本是2000年版本(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
注意:《2010年通則》雖然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2000年通則》并未因此無效。這是因為貿易術語系國際慣例,不同于法律,不存在後法取代前法的問題,隻要當事人願意,仍可約定之前舊的版本。但是由于不同版本術語的具體權利義務不同,當事人在選擇使用通則時應注意注明具體的修訂年份。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選擇《2010年通則》,該通則才能得以适用。
CIF術語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被置于船上時賣方即完成交貨。但賣方須支付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并辦理運輸中的保險。此貿易術語适用于海運及内河運輸。與FOB不同,CIF術語後标明的是卸貨港的名稱,如CIF大連,表明該批貨物的卸貨港是大連。
①交貨: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貨物交至船上。
②風險轉移:按照《2010年通則》,賣方承擔裝運港船上完成交貨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按照《2000年通則》,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③雙方義務:a.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運費;辦理貨物的保險并繳納保險費;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b.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按《2010年通則》則為裝運港貨物被裝上船)以後的風險和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題中,中國甲公司為買方,法國乙公司為賣方,故應由法國乙公司辦理投保,負責安排運輸,但是貨物在主要運輸途中的風險卻是由買方,即中國甲公司承擔,故B項錯誤。
(3)保全貨物
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根據《80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約的一方,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措施,減輕由于違約引起的損失。如不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方自擔。題中甲公司對該批貨物有保全的義務,而其“拒收,該貨物在目的港碼頭又被雨淋受損”,故甲公司對此損失應承擔責任,C項錯誤。
(4)包裝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第(1)款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在合同對包裝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公約規定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某些國家不認為包裝屬于貨物相符的義務,而《80公約》則将包裝作為賣方保證貨物相符的義務之一,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通常要經過長距離的運輸,賣方對貨物的包裝是否合理會對運輸産生影響。一般認為,因賣方包裝不符而造成的貨損應由賣方承擔責任,故D項正确。
綜上所述,本題參考答案為D。
你答對了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