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将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别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收養關系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周歲的處于特殊生活狀态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周歲,無子女,并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3、平等自願的原則。收養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收養關系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收養行為不僅關系着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為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我國收養法特别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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