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産房在離婚時的處理方式如下:
1、軍産房在部隊營區内。當事人隻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軍人配偶也無法主張折價補償。一般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和在符合《婚姻法》第42條所規定的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适當幫助”情形下,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軍産房在非部隊營區内。這種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進行處理。對于非軍人一方,在離婚财産分割時,如果該軍産房僅分配給軍人使用的話,可以判決擁有使用權的軍人方對非軍人方就使用權作價補償。
3、軍産房為軍隊經濟适用房。該房屋在離婚時,參照地方經濟适用住房的處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嚴格限制的,隻能由軍人家庭居住使用,非軍人方無法主張房子的所有權,但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适用房的價格标準獲得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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