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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那些不屬于新證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25 00:57:10

  關于二審那些不屬于新證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緻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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