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是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經濟賠償金标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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