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屬于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範圍。如果是簽訂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會賠償,反之不滿兩年的,則不會賠償。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44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複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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