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不要。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時用人單位不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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