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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25 08:18: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内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将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内。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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