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發現,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所以,如果與合同法沖突就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違反經濟法的就按照經濟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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