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商品房後,因個人征信出現問題,無法辦理按揭貸款,便鼓動情人買下認購房。兩人關系破裂後,又起訴到法院,并通過威脅、欺騙手段奪回房屋産權。日前,這件撲朔迷離的房屋産權糾紛案經河南省内鄉縣檢察院依法監督,法院再審改判,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以挽回。
緣起
我認購,你買房
2014年,經朋友介紹,董華與賈英相識。兩人初識時,董華自稱單身,賈英離異。為獲得賈英的芳心,董華經常給賈英送禮物,有時甚至“一擲千金”,兩人後發展為情人關系。
2015年初,董華和李某、張某租賃某小區房子合夥開辦公司。2016年春,租賃房到期。董華打算自己買房将公司繼續辦下去,并選定了一套由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交了9.1萬元定金後認購了該小區11号樓1301室。不料,在辦理按揭貸款時,董華因個人征信出現異常,無法向銀行貸款。
這時,董華想到了賈英。“以你的名義買一套房,再租給我們公司使用,月租金3000元。你到我們公司上班,月工資3000元。你看咋樣?”董華向賈英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并補充道,“我還認識某置業有限公司的一個經理,在購房時我可以幫忙砍價,保證能給你最優惠的價格。”
“那你去幫我辦手續吧!”賈英同意了董華的提議,并委托董華協調購房事宜,而董華代賈英購買的正是自己之前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購合同的那套房屋。
之後,賈英找到前夫楊超,讓其作為擔保人,為其15萬元銀行貸款作擔保,随後,又向他人借款15萬元,用來還房貸和裝修。
2016年6月22日,賈英出資7.9萬元,連同董華前期繳納的9.1萬元,共向某置業有限公司交納購房首付款17萬元。置業有限公司給賈英出具了票據。同年7月7日,賈英同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某小區11号樓1301室。同年8月20日,賈英在銀行辦理了《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的按揭手續,保證人為某置業有限公司。2017年9月23日,賈英與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購買了該小區的一處停車位。
這時,賈英卻發現董華不僅有家室,還與多名女子有染,于是提出解除同居關系,兩人為此發生糾紛。
“要和我斷關系,沒門!”董華多次采用毆打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賈英,并數次到賈英娘家、孩子學校威脅其父母和孩子。
董華的這些行為讓賈英徹底死了心,她要求董華将公司搬離某小區11号樓1301室。2019年10月,董華經營的公司面臨倒閉,他搬出了1301室。
2020年2月10日,董華趁賈英不備,偷偷拿走了案涉房屋的購房手續、賈英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材料。之後,董華還采取尾随方式,追到1301室毆打賈英,并對其進行拘禁。直到有人報警,賈英才被解救出來。
糾紛
用威脅、欺騙方式奪得房産
事情越鬧越大,兩人的親密關系不複存在。董華因自己曾為賈英付出不少錢物,自感吃虧,便想尋機“讨回公道”。
2020年6月9日,董華到法院起訴賈英,要求法院确認某小區11号樓1301室和地下停車位歸其本人所有,要求賈英協助辦理房産、車位的變更登記手續,并向法院提供了某小區11号樓1301室商品房認購書、房價優惠申請書、定金收據等證據材料。同年6月27日,因案涉房屋權屬一事兩人再次談崩,董華便毆打賈英。賈英報警後,公安機關對董華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
在公安機關的協調下,董華、賈英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書。協議書載明:“甲方(賈英)購買的位于内鄉縣城關鎮某小區11号樓1301室的房屋首付款17萬元是由甲方出資,委托董華辦理的購房手續,抵押貸款及裝修費用都是由甲方提供的,乙方(董華)無異議……”雙方在公安機關見證下,找了擔保人,在協議書上簽了字。
然而,一個月後,事情出現了反轉。
“董華的舉證,你同意嗎?”“同意……”2020年7月31日,内鄉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面對法官的詢問,賈英因董華曾多次毆打、威脅自己,并揚言要殺其父母及孩子,内心十分恐懼,精神恍惚,便違心地認可了訴争房産和車位歸董華所有。
依據董華所提供的材料和賈英當庭認可董華訴求的事實,法院作出判決:位于某小區的11号樓1301室及地下停車位所有權歸董華所有。
該案上訴期間,賈英覺得冤屈,又怕董華威脅其父母孩子,便委托律師代理該案準備上訴。董華知道後,再次來到賈英住處,對她和孩子進行威脅和欺騙。
“你賣掉這套房,我給你50萬元現金,或者我給你購買一套同等價值的大産權房。若不能及時購買,我就給你購買一套大面積的小産權房。我給你寫一份補償協議。”面對董華的威脅和哄騙,賈英放棄了上訴。
判決生效後,賈英認為受到董華欺騙,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8月21日,法院駁回了賈英的再審請求。
監督
法院再審改判
2021年10月8日,賈英到内鄉縣檢察院申訴:本人因受到人身威脅,在法庭上精神恍惚,意識不清,違心承認案涉房屋歸董華所有。請求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受理賈英申訴案後,内鄉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立即對案件進行審查。
“賈英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董華對其進行過毆打、威脅和欺騙,因此需要考慮賈英在庭審中的自認是否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内鄉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朱東月介紹說,“我們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審查該案:一是看董華是否威脅過賈英;二是看到底是誰付的房款;三是看房産公司的有關手續。”
辦案檢察官首先調取了公安機關對董華的行政處罰卷宗,證實了董華确實存在多次毆打、威脅、欺騙賈英的情況。
為查明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辦案檢察官調取了賈英和董華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購房繳稅證明、賈英在銀行貸款用于交納購房首付款及支付房屋按揭貸款的銀行流水。多項證據證明,訴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貸款及購房繳納的稅款等均為賈英支付或辦理。同時,檢察官還審查了董華向檢察機關提交的訴争房屋認購書和其他證據材料。依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認購書隻是購買房屋的意向書,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才能确認商品房購買行為有效。通過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進一步證實了訴争房屋、車位的産權應為賈英所有。
在申請監督期間,賈英也向辦案檢察官出具了某置業有限公司與她本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在公安機關協調下與董華簽訂的和解協議書。董華在和解協議書中也認可該房屋為賈英所有。
董華曾在法庭上辯稱,自己交納了5萬元押金、首付款中有自己刷卡的4.1萬元以及替賈英還了一部分房貸。對此,辦案檢察官調取了二人的銀行流水後發現,自2016年至2019年間,每隔一段時間,都有董華向賈英的轉賬記錄。2019年1月後的每月15日,董華都向賈英用于還房貸的銀行卡裡轉3000元。
“這些轉賬記錄隻能證明兩人有經濟往來,并不能證明轉賬與購買訴争房産有關。”朱東月說。
2021年11月15日,内鄉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不予确認董華要求訴争房屋及地下停車位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2021年12月25日,法院裁定再審此案。
今年9月30日,法院經再審作出判決:撤銷原民事判決,駁回董華的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購房合同是确認買賣關系存在的關鍵
受理此案後,我們初步審查認為,雖然法院以當事人自認為由判決并無不當,但結合申訴人自述,該案确實存在事實不清,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情況。賈英在法庭上的自認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依據?這是本案的焦點所在。一方面,需進一步确認賈英是否确實受到被申訴人董華的威脅而違心自認;另一方面,需進一步确認購買訴争房産的相關手續及支付情況。
為明晰本案的法律關系,我們調取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卷宗、郵政儲蓄銀行貸款、中國銀行按揭貸款的銀行流水以及購買該房屋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憑證等證據材料,審查了董華提交的房屋認購書、物業費收據以及通過微信向賈英轉款的材料,查明訴争房屋應當歸賈英所有。雖然是董華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但這隻能說明董華有認購房産的意願,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才能确認雙方買賣關系的存在。購買訴争房屋及地下車位交納17萬元首付款的收據、購房合同、購房按揭貸款手續、購房納稅發票等都是賈英辦理的,充分說明該房屋是賈英購買的。
此外,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對董華行政處罰的卷宗,我們發現其與賈英發展為情人關系期間,多次對賈英毆打、非法拘禁,威脅其父母和孩子,迫使賈英在法庭上違心自認房屋是董華的。以上說明法院僅依據申訴人賈英自認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董華所有是錯誤的。
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過程中,對涉及人民群衆切身利益的問題,檢察機關應主動收集證據材料,準确定性,以“求極緻”的工作态度,加強調查核實,查明事實真相,通過依法提出監督意見,促使案件公正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河南省内鄉縣檢察院朱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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