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稅是将國營企業原來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大部分改為征收所得稅。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前,國家和國營企業的分配關系主要體現為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随着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有必要将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的形式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目、稅率繳納稅金,從而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通過稅法固定下來。利改稅改革分兩步進行,最後擴展到整個稅制改革。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戶地方國營企業率先進行利改稅第一步改革試點。随後,全國部分地區和行業的數百戶國營企業相繼被列為試點單位。國務院在總結試點經驗,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多方面利弊權衡的基礎上,決定于1983年7月在國營企業中普遍推行利改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