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代書遺囑内容的不可以是受遺贈人。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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