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即是丁屋,在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獲準興建的房屋。1967年六七暴動後,殖民地政府為減少新界原居民反抗統治,就立法免費給所有新界原居民成年男性一塊定額土地,用以建屋自住。這幢屋就稱為丁屋,但并非所有新界原居民成年男性都即時有錢建屋,所以殖民地政府準許他們保留一生一次的建屋權,這就是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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