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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