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1、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3、對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或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作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4、考生參加高考違規被處理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由省招生辦記入考生當年高考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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