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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歸屬地是怎麼更新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8:22:34

微博歸屬地是怎麼更新的?文章來源:TMT法律觀察(微信号:TMlegal),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微博歸屬地是怎麼更新的?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微博歸屬地是怎麼更新的(版權是你的還是新浪的)1

微博歸屬地是怎麼更新的

文章來源:TMT法律觀察(TMlegal)

這本來都不是個問題。

直到新浪微博單方修改用戶協議,向世界做了如下宣布:用戶發布在新浪微博上發布的内容,新浪享有獨家版權。“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内容”!

這還不算完!如果第三方使用了這些内容怎麼辦?微博表示:用戶無償授權微博去維權。最關鍵的是,維權的收益全部“歸微博平立所有“!

這還不算完!用戶還要承諾“積極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權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協助”!

簡而言之三句話:1、你發了微博,内容就是我獨家的了,雖然我沒給你錢;2、你要是想用這些内容,需要我書面同意;3、要是别人用了,你無償委托我去維權,要回來的錢呢?全都是是我的!

微博用戶瞬間炸了鍋。

很多用戶開始了口誅筆伐。

但更多的微博創作者是一臉懵逼的!比如微博用戶@青菀啊就@了微博CEO:自己的微博文字要結集出書,到底行不行?

  • 一、新浪微博有沒有權利單方修改用戶協議?

  • 什麼是用戶協議?簡單來說,就是用戶和新浪微博之間訂立的一個合同,這個合同裡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那麼,兩個人的合同,你單方要修改,行不行?肯定是不行的,你可以單方出修訂版本,但需要我的同意才生效。這是最樸素的法律邏輯,可以說是常識了。

    仔細看一下新浪微博這次的用戶協議,它也有類似規定,具體來看:

    9.1

    微博平台有權随時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一旦本協議的内容發生變動,微博平台将會在微博網站上公布修改之後的協議内容,微博平台也可選擇通過其他适當方式(比如系統通知)向用戶通知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微博平台對本協議相關條款所做的修改,用戶有權停止使用微博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使用微博服務,則視為用戶接受微博平台對本協議相關條款所做的修改。

    簡單來說,微博表示:我的協議可以随時修訂,通知你就生效。你如果不同意,請停止使用我的服務。這個有沒有問題?

    分開來看:線上修訂的方式是沒問題的,但對于影響大量用戶利益的、重要條款,單方修訂且沒有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用戶,可能會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并因此無效。

    先說線上修訂的方式。互聯網的語境下,互聯網服務商單方修改用戶協議司空見慣,甚至已經成為了一種最基本的協議修訂方式。

    為什麼?因為用戶量巨大,簽線下協議不現實,所以各種大大小小的用戶協議都是用戶在線上同意的。同樣,協議要修訂,一般也是網絡服務商出新版本,然後将修訂提示給用戶,一般用戶确認同意後協議即生效。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修訂都可以消無聲息的進行?當然不是,“格式條款”中的重要條款就不是。你需要向用戶作出提示,并經過用戶同意才能生效。

    • 二、新浪微博修改的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

    說到“霸王條款”,要從“格式條款”說起。

    什麼是“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那麼,顯然新浪微博相關條款是“格式條款”。

    什麼是“霸王條款”?“霸王條款”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是一種通俗說法。一般把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條款,稱之為“霸王條款”。

    有霸王硬上弓的意思。

    通俗的理解,“格式條款”中比較離譜的、不公平的條款,一般會被理解為“霸王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這些所謂“霸王條款”,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那麼問題來了,新浪微博修改的這幾個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還是回到法律規定來看。

    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該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按照法律規定,是不是“霸王條款“,一是看微博修訂的這些内容是不是明顯不平等,二是看有沒有以合理的方式争得用戶同意。

    先說内容。新用戶協議第1.3條“用戶同意不可撤銷地授權微博平台作為微博内容的獨家發布平台,用戶所發表的微博内容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獨家展示。

    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複制、轉載、更改、引用、鍊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條“用戶同意并無償授權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複制、使用、編輯、抄襲、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發布微博内容等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由此獲取的全部賠償款項歸微博平立所有,同時,用戶承諾積極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權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協助。”

    毫無疑問,明顯得限制了用戶的權利,賦予了用戶本來沒有的義務。

    再來看是曾經争得過用戶的同意。9月16日淩晨1:52,新浪“微博管理員”發布公告,裡面特意提到一點:“1.3、1.5”兩個條款是《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既有條款,并非新增内容。據業内人士透露,新浪微博是在今年四月份就已經發布了這兩個修訂條款。

    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長達五個多月的時間裡,沒有人知道這個修訂!那是否意味着新浪微博不但沒有征得過我的同意,甚至都沒有告訴過我這個修訂!

    細思極恐。

    簡單總結,按照上面的兩個分析:新浪修訂的這兩個條款,毫無疑問是所謂“霸王條款”,是對用戶無效的。

    那麼,新浪在公告中重新修訂的這個條款是否有效呢?畢竟他們已經昭告天下了,好歹沒有再藏着掖着不敢告訴用戶了。

    新修訂的内容也是無效的。因為它同樣保留了“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自行授權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這個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明顯給用戶添加義務的條款。

    • 三、我發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權到底是我的,還是新浪微博的,還是我們共有的?

    我創作的作品,當然是我的。

    先說作品的概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微博作者在微博上發布的文字、照片、視頻,當然屬于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當然的著作權人。除了創作者,其他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權?也是可以的,法律上規定了兩種方式,許可使用和轉讓。

    兩者有什麼區别?簡單來說,許可使用意味着著作權還是我的,但是我許可你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轉讓則意味着我将相應權利轉讓給了你。

    新浪微博有沒有獲得轉讓?顯然沒有,頂多是某種形式的許可。依據《著作權法》第法律規定的許可有兩種方式:作權許可使用分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和一般許可使用。

    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都無權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甚至按照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次許可其他人使用相關作品。

    著作權的一般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獨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可在上述範圍内使用作品。

    知識點啊,朋友們。

    那麼,新浪微博取得了哪種形式的許可使用?來看一下大家都沒有關注到的微博用戶協議第4.9條:“用戶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權微博平台及其關聯公司可在全球範圍内、完全免費、獨家、可轉授權地使用用戶通過微博發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視頻等。”顯然,這更像是一種專有許可使用。

    但問題是,新浪微博有沒有支付對價?顯然沒有。用戶知道嗎?甚至都不知道的。

    甚至直到産生巨大争議的今天,用戶關注的仍然是“1.3、1.5“這兩個條款,真正影響到實體權益的條款仍然藏得很深。

    細思極恐。

    如之前“霸王條款“的分析,在新浪微博沒有付出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單方宣布擁有了著作權的專有許可,4.9條的内容也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甚至有網友認為,微博此舉可能涉嫌壟斷。

    • 四、我到底有沒有權利把這些内容再給别的平台用?

    廢話!!當然有啊!!

    我都懶得說了,上法條。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五)複制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将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簡而言之,既然是我的東西,我當然可以随便用!我當然可以随便給别人用!

    你管得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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