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财産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财産是個人财産,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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