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了試用期,那麼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确定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複函》的規定,企業就不能以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逾期辭退職工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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