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公司名和店名(即店鋪招牌)原則上應當一緻,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可以省略例如省、市、縣、區等行政區域的内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标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五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條規定,“企業隻能登記一個企業名稱。”第三十八條規定,“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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