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科的辦案流程如下:
一、受理
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将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在7個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二、立案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内送達報案的控告人。三、偵查
公民在偵查過程中,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
四、破案
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之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
五、偵查終結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确,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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