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教育法設立的處罰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質,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于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
2、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
3、财産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其特點在于通過對違法者财産的損害和剝奪,懲戒其違法行為。它是應用廣泛的處罰形式,在教育行政處罰中占有重要地位。
4、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其他各類權利得以存在的基礎。人身罰是最嚴重的一種處罰,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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