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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提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04:17:08

張掖市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提取?(2020年3月13日張掖市第四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張掖市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提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張掖市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提取(張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1

張掖市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提取

(2020年3月13日張掖市第四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繳存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本市老舊住宅小區電梯增設、改造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條件的。

第五條 購買自住住房(預售商品住房、現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農村住宅樓、棚戶區改造或危舊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内,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或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數主體構件進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和房屋設備,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第六條 離休、退休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有效身份證明銷戶提取。

第七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再就業的,辦理轉移手續。未再就業的,封存滿半年後,憑有效身份證明銷戶提取。

第八條 出境定居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簽證,憑有效身份證明銷戶提取。

第九條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未質押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用住房公積金未質押金額以按月劃扣方式提取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一次性結清貸款本息。

已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請提取一次公積金賬戶未質押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條 職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未質押金額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标準由公積金中心按照當地房屋租金水平确定并适時調整執行。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由繳存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持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銷戶提取。

第十二條 繳存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突發事件所産生的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 本市老舊住宅小區電梯增設、改造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分攤金額。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提取情形及條件的,提取資金應劃入職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公積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操作規程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辦理提取手續;不準提取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中,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申請人應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作出信用承諾。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随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時,由公積金中心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提取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發布的《張掖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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