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随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合同。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2、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别;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3、對于員工離職:不能一味的為員工要求加薪,也要需要從其他方面提出思考,比如說增加員工的凝聚力,增加員工的主人翁感,增加員工的責任心等。還可以從增加員工的其他福利方面着手,讓員工産生競争感,危機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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