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和《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在供熱期内,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卧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标準要求。
用熱戶室溫低于标準溫度2℃(含2℃)以内的,退還比例為10%。低于标準溫度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
低于标準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供熱單位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采暖費。
暫停供熱期間,房屋産權發生變更的,新、老用熱戶需同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如有欠費應予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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