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還原 甲的一輛汽車DZBL被乙所盜,乙盜竊後,對丙謊稱是自己所有,出租給不知情的丙使用,每月租金2000元。當汽車丢失後,甲便報警,但一直沒有找到丢失的線索。後來甲知道丙在使用,打算找丙要回,這時汽車因丙使用2年,折舊估計5萬元。
問題:1、甲能否要回汽車DZBL;2、甲能否請求丙賠償汽車折舊損失;3、甲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二十章對占有這一章的法律規定,總共有五條。其中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可見,雖然丙為善意占有人(不知情),甲為真正的權利人,甲可以要求乙歸還汽車。
甲能否請求丙賠償汽車折舊損失呢?這裡就涉及到無權占有人的賠償義務,有如下規定:
1、如果無權占有人為善意且自主的無權占有人,那麼無論其對占有物之毀損、滅失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無權占有人為惡意的無權占有人,那麼無論其對占有物之毀損、滅失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該無權占有人為善意且他主的無權占有人,那麼當其超越假想權限導緻占有物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其未超越假想權限時,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例中,因丙是善意占有人,其對占有物之毀損、滅失是否存在過錯,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丙對汽車的使用是未超越假想權限時,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甲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緻使該不動産或者動産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甲是汽車所有權人,乙為惡意占有人,乙因使用緻使該汽車受到損害,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有權向盜竊者乙要求返還其收取丙的法定孳息,即每月租金2000元兩年時間的總額。
答案:1、甲能要求丙歸還汽車;2、甲不能請求丙賠償汽車折舊損失,因為丙為善意占有人;3、乙為惡意占有人,甲可以向乙要求返還其收取的租金,并且有權向乙請求賠償這兩年的折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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