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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3月26日,D3026次列車駛入南京車站21站台時,不持有當日這次列車車票的楊某,突然由22站台躍下橫穿軌道線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工作人員發現後向楊某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也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此時楊某橫穿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但未能成功爬上站台,被列車擠壓緻死。事後,楊某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鐵路部門承擔8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且事故後的處置及時、得當,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楊立新(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點評:目前運行的火車,不論是高鐵、動車還是普通列車,都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而鐵路車站,不論是貨運列車車站還是客運列車車站的火車運行區(即站台下),都屬于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在上述情形下,發生鐵路事故造成路外人員傷亡,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都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過,這兩個條款都有具體的免責事由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減免責任條款,一是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二是擅自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的人受到了損害,三是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具備者,可以減輕責任或者免除責任。本案的前兩個要件成立自不必論,對第三個要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盡義務,是違反常識的。鐵路站方采取了安全措施,善盡警示義務,沒有過錯。因此,被告的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要求,可以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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