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車之家 原創】最近幾天,我一個朋友打電話給我,想讓我幫他看着買一台4.2米輕卡。但是特别強調的是:“他需要重載車型,因為高速公路針對2軸車限重放寬到了18噸”,還特别強調,相關文件已經對兩軸輕卡限重放寬到了18噸。
那麼我朋友看到的是什麼相關文件?文件中有沒有相關文件對于兩軸輕卡上高速限重限制為18噸這一說法呢?答案是有的,但是這個文件,是一條明電,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輕卡18噸上高速 不具備法律效力2019年12月17日,交通運輸辦公廳下發等級為特急·明電的《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全國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明電【2019】117号文)。
其中,對兩軸貨車的通行管理規定做出了如下通知:鑒于兩軸貨車數量多、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目前,部正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在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專項治理之前,各地對于車貨總質量不超過18噸的兩軸貨車,不得以超限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同時,要做好相關數據的采集與分析工作,為下一步進展專項治理提供支撐。
明電,指的是明碼電報,指的是不具備保密性的文件。特急,指的是8小時内閱辦,3天之内辦完的文件。換句話說,這份通知,不具備任何保密性,需要相關部門在8小時内閱辦,3天内執行相關通知。
這一份明電,讓部分的輕卡經銷商以及用戶對于輕卡的宣傳以及理解上出現了嚴重的偏差。估計他們隻看到一句“各地對于車貨總重不超過18噸的兩軸貨車,不得已超限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
于是這段時間,部分經銷商以”2軸車可以正常駛入高速”為由大肆宣傳;于是這段時間,部分用戶以“2軸車可以正常駛入高速”高調刷屏。
到底是不是這樣呢?當然不是!
開篇我們就提到過,這個通知,隻是一紙明文,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判斷車輛是否超載,交通部門的執法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對于超載的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
我們再回到這一紙明文當中,有兩點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1、鑒于兩軸車數量多、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目前,部正在商有關部門研究專項治理方案。
2、同時,要做好相關數據采集與分析工作,為下一步進展專項治理提供支撐。
啥意思?大白話講就是兩軸車情況複雜,暫時按照18噸為标準上高速,上高速的時候做好數據采集工作,我們正在研究專項治理,下一步為從嚴治理。
順利推進ETC工作 暫定輕卡18噸可以上高速我們再來看一下這一紙明文是在什麼時間段,用特急的方式發出。
12月,距離取消省界收費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鑒于國家對于ETC數量推廣的迫切要求,各地在推廣ETC過程當中,出現了較多的問題。
這紙明文的發出時間正是在這個時間節點上。
一來是更好的貫徹交通部的思想,讓各地在推廣ETC的時候不要出現理解上的偏差;
二來是統一了情況比較複雜的2軸車、6軸6X4和6軸6X2限定标準,以便ETC的順利推進。
好,那我們來總結一下。
1、2軸車(包括輕卡)駛入高速,限定标準暫定為18噸;
2、2軸輕卡依照相關法律,總質量18噸可以判定為超載情況;
3、目前是過渡期,後續會推出專項治理方案,對2軸輕卡駛入高速限定标準再做規定。
2軸輕卡總質量法律的認定标準是以行駛證為準,過渡期的明文隻是用做過度而已,後續到底什麼時間會執行新的方案,目前我們不得而知。
這篇文章到這裡就結束了,我呢,用奉勸朋友的話來奉勸一下部分經銷商和部分用戶:各位在宣傳上、或者使用上,且過且珍惜,還是回歸到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内來吧。
另外,再啰嗦幾句。
1、5.21事件,其實可以看出國家對于藍牌輕卡的治理力度之大,合規合法運輸,将會成為以後的常态。
2、各大輕卡的主機廠在制定其戰略規劃的時候,輕卡輕量化以及和規劃成為一個很明顯的标簽,發動機廠商也正在收緊輕卡裝載大馬力發動機的策略。
3、輕卡總質量18噸駛入高速,如果肇事,判責的時候,交警肯定會以超載為由,加大對違規輕卡的責任判定。(文/圖 霍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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