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适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期限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 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算。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上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會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的規定的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刑法》第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内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内,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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