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姓是可以随母姓的,但是必須是在離婚雙方意見一緻的情況下。如果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意見未達成一緻,而母親強制性要求變更子女的姓名,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如果母親向公安機關隐瞞了離婚的事實,從而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父親可要求公安機關恢複子女原來的名字。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對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的變更,有了明确規定: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隐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其子女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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