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駕照的違法行為包括: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标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6、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
8、因辦案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對駕駛證進行審查的,可以扣押駕駛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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