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始于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闆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闆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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