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不能申請精神損失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工作中發生糾紛時,往往會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一些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給勞動者帶來了精神損失,因此會在仲裁申請中申請精神損失費。由于勞動仲裁的主要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對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因此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範圍,勞動仲裁不能申請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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