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點: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2、經營租賃的期限一般比較短,遠低于租賃物的經濟壽命。
3、不完全付清性。
4、出租人不僅負責提供租金信貸,而且要提供各種專門的技術設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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