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糾紛的時效是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期間不計算在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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