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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購買了的車庫屬于業主産權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7 15:26:47

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

車位有門

到底是車位還是車庫?

業主一直以為買到的是車庫

但驗收時才發現是車位

法院怎麼判?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原告文某(合同乙方)與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購買某小區車位一間,建築面積22.31平方米,優惠後車位每間108,000元。

該協議還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等内容。同時,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張車庫銷售價位表,将所有車位均标為車庫,且每個車庫均有具體的價格。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納車庫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收據,載明“茲收到文某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

文某在車庫交付驗收時才發現,自己一直以為購買的是車庫,但被告交付的是車位,文某遂拒絕接受,原、被告之間由此産生争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文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并要求被告返還車庫款及賠償利息損失。

業主購買了的車庫屬于業主産權嗎(業主購買的車庫)1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據

業主購買了的車庫屬于業主産權嗎(業主購買的車庫)2

雙方簽訂的協議部分内容

業主購買了的車庫屬于業主産權嗎(業主購買的車庫)3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車庫銷售價位表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普通消費者認知中,車位往往是指劃定的開放性的用來停車的區域,而車庫是指封閉性空間,一般有可供開啟關閉的門,兩者對購買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别甚大。因此,購買車位還是車庫直接關系到購買者的根本合同目的是否實現。

具體到本案,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中載明“茲收到文某交來車位定金108,000元”,原、被告雙方對購買車庫還是車位存在重大分歧,綜合本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被告在銷售車位時提供的是車庫銷售價位表,足以讓購買者認為購買的是車庫。

且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按照生活常識,僅有車庫才有空洞,車位無空洞,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庫買賣合同系簽約時的意思表示。

由于原告已經足額交納購買車庫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但被告卻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車庫,已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但撤銷合同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系車庫買賣合同,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亦系購買車庫,即本案不符合撤銷合同的情形。但由于涉案車位已經竣工驗收,且已喪失再建設車庫的客觀條件,雙方約定的車庫已無交付的可能性,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已經事實上不能履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原告雖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但根據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并要求全額退還車位款及賠償利息的訴求表明,原告亦無繼續履行合同的意願,法院認定原、被告簽訂的購買車庫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後,原告要求恢複原狀即退還購買款108,000元的訴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持。雙方簽訂的購買車庫合同的解除是由被告違約導緻,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約定違約責任,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認為應自原告交付購買車庫款之日起按照起訴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标準支付購車庫款的資金占用利息。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文某與被告湘鄉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涉及車位/車庫部分條款;由被告退還原告文某購買車庫款108,000元以及相應利息。

業主購買了的車庫屬于業主産權嗎(業主購買的車庫)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官說

本案中,被告作為提供合同一方,在購買者與提供格式方發生對車庫、車位的不同解釋時,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是購買車庫,而非車位,故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系車庫買賣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據專業知識的優勢,經營者對涉及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做出重要提示,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同時,消費者也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重點關注合同标的、違約責任、買賣價款、名詞釋義等合同内容後,再簽字确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類似糾紛發生。

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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