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一項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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