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遊戲主播PDD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這一事件引起了大家對音樂版權的讨論。那麼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下面小編帶來介紹。
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
詞曲創作者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詞曲版權,不過大多數普通網民開直播間唱歌法律風險不大,隻要不開打賞,不發商業廣告,并不需要授權,隻需要标明歌名和詞曲作者名稱就行。
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這個規定叫合理使用,立法目的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衆的利益。
雖然有專家認為現場免費表演構成合理使用,網絡表演不算 ,但筆者認為,法條的規定是明确的,并未區分網絡表演和現場表演,哪怕權利人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所以普通網民免費表演構成侵權的現實風險很小。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财産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财産權。如非法複制他人作品可能隻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産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财産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态,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确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于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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