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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吊車的最佳方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6 03:29:56

  1、每台小吊車的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才準予操作。

  2、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鈎、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

  4、操作應按指揮信号進行。聽到緊急停車信号,不論是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确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标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電源。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8、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應将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7級,應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機錨定住。

  9、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鎖;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監護。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吊;

  (2)信号不明确時不吊;

  (3)捆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标準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

  (7)斜拉重物時不吊;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号時不吊;

  (9)重物棱角處于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10)鋼水(鐵水)包裝得過滿時不吊。

  11、起重機運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12、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14、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15、在廠房内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16、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8、吊運液态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的規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将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鈎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号必須明确、符合标準。動作信号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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