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分給了夫妻中的一方,離婚後,該方對該房子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在複婚時,該房子就屬于該方個人的婚前财産,複婚前分得的财産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恢複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财産。除非雙方對财産作了專門的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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