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長城》正式公映第一天,出品方之一樂視影業和影評人“亵渎電影”在微博上起了一場争執,起因是該影評人發文寫道“張藝謀已死”,并配上了3根蠟燭的表情。
該影評人的微博發出不久,樂視影業CEO張昭轉發該微博憤怒寫道:“躲在陰溝裡詛咒中國電影的你已經腐爛!電影勞作者永生(沒有人給你點蠟燭)!”然而,這隻是争執的開始。
16日晚10點多,“亵渎電影”又補充發表了一篇微博長文,表示:“并沒有詛咒人家的意思,就是覺得他的藝術生涯差不多完了。”詳細解釋了為何他不認為《長城》是一部好電影:國内版片長短,猜測是為能多排片;“尿點太多,人設蒼白,故事弱智,毫無想象力”“裡面的東方元素基本上就剩下孔明燈、盔甲、長城之類的東方符号,不是用故事來傳達東方的傳統價值觀”。
随後,樂視影業官方微博加入口水戰。樂視發布警告函,要求該影評人删除微博、置頂道歉,否則将追究法律責任。
對電影作出評價不僅是影評人的職業行為,更是每個人的自由。樂視發出的警告函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出品方有權要求影評人删除對電影的負面評價嗎?
警告函僅具有警示告知效力
河南班固律師事務所律師居守福說,警告函是指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權人指出侵權事實,說明其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并依法向侵權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權要求。無論是警告函還是律師函,其作用僅限于警示及告知,而沒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力。
但是,律師函表示律師已經接受了當事人委托,其中有律師運用自身法律知識對糾紛事實進行的法律評價和風險預估,類似于起訴前的最後通牒,對送達對象的威懾力要比一般的警告函大一些。警告函本身沒有強制力,但受到警告後仍不停止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确認其有侵權的惡意,在後續訴訟中可作為證據,加重其侵權責任。
樂視影業有權代張藝謀發警告函嗎
居守福認為,張藝謀作為為樂視影業藝術總監及簽約導演,其導演《長城》電影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影評人用“張藝謀已死”的言論方式對《長城》電影作出影評,樂視影業作為雇主及出品人(投資方),認為其影評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有權代張藝謀發函給影評人。當然,他們也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發函。
點評電影應尊重相關人員的名譽權
居守福認為,影評人享有言論自由權,但其權利僅限于對一部電影的整體或者細節進行分析和評介,可以稱道也可以批評,語言可以溫和也可以刻薄,但總體而言,這是一種審美意義和學術範疇内的事,隻能涉及個人對作品的好惡,而不能越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損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社會評價,都是侵犯名譽權的體現,行為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
關于“張藝謀已死”的影評是否侵犯了張藝謀的名譽權,要結合當時的語境,并探究影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尼采有句“上帝已死”的名言,“張藝謀已死”也是對該句名言的化用。結合影評人的前後博文内容,可以理解其意思是說張藝謀的藝術生涯已經結束了,而非對張藝謀本人的詛咒,不存在對張藝謀的惡意攻擊,因此,不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記者:呂曈 編輯:黃慧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