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舉行聽證:
申請人要求聽證,并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的;案情複雜、重大、疑難的;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的。若無以上情形,則不需要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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