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生證可以在男方戶口所在地辦理,也可以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
2、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有專幹想起宣傳《計生條例》有關規定兵發給生育證發放登記表。
3、夫妻按要求在登記表上填寫基本情況,并由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後,向辦證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專幹提交所需材料。
4、村級專幹或本人在10個工作日内攜帶前項所列材料到發證機關申請領取生育證。
5、發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内核定村級專幹遞交材料的真實性,并簽發生育證。對難以确定真實性的材料,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簽發生育證,未簽發生育證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6、村級專幹應在發證機關決定後3個工作日内将生育證及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未簽發生育證的理由告知文書送交夫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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