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幾個月内執行,要根據判定的結果。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内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内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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