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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