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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