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簽收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内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即可以再進行上訴,但有關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不得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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